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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初期实践

2020-12-07 10:11:54 | 来源: 党政周刊网

习近平同志深刻指出,设计和发展国家制度,必须注重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形式和内涵有机统一。中国共产党作为先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始终坚持把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同本国具体实际、历史文化传统、时代要求紧密结合起来,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进程中,不断探索和开辟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建设和发展的中国之路。

1935年6月,中共中央在红一、四方面军会师之后到达懋功。时任中共中央宣传部副部长凯丰,在《布尔什维克报》头版刊发了《列宁论联邦》一文。文章援引列宁反对“欧洲联邦”的思想态度,对张国焘于1935年5月成立的所谓“西北联邦政府”进行了直接批评,认为“西北联邦政府”的成立既违反列宁主义的根本原则,也违反了中共中央的苏维埃路线,是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否定。笔墨锋芒直指假借“联邦”之名而欲行“分裂”之实的张国焘。张国焘对此十分恼火,激烈争辩以掩藏祸心,并以此为由“攻击中央,挑拨一、四方面军关系,进行反对党中央、破坏红军团结的派别活动”,陷于分裂主义深渊不可自拔。这一发生在长征路上短暂的思想交锋,是1921年建党以来党内第一次关于单一制、联邦制两种国家结构形式的争论。而在此后,中国共产党人将在实践中继续探索14年,至1949年建国时确定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方为这场争论给出历史性评判和结论。放宽历史视野,回溯百年潮流。近代以来,先进的中国人为了挽救民族危亡,实现民族独立和国家富强,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探索。在各种救国治国的思想方案中,到底选择”单一制”还是“联邦制”作为国家结构形式,从一开始就是近代以来各种政治势力和政治思潮热切关注和亟须解决的重大问题。但是,实践证明,只有中国共产党成功做出了历史抉择。为了做出这个抉择,党经历了一个艰苦奋斗、艰辛实践和艰难探索的过程。

1922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适应全国形势变化和自身发展要求,对于未来国家结构形式做出展望和构想,在宣言中提出,“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实行自治”、“用自由联邦制,统一中国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即以列宁主义的民族自决原则和联邦制解决民族问题,从而实现国家统一,以此号召全国反帝反封建革命斗争。这是中国共产党人正式将“联邦制”纳入党的政治话语体系,并写在了党的目标宣言上。由于受共产国际深刻影响、简单效仿苏联经验,加之缺乏对于中国民族问题的深入考察和准确判定,此时的党对于“联邦制”“拿来”和“搬用”的色彩比较强烈,且此后革命形势、任务几经遽变,始终没有时机、条件进行革命实践,全党对“联邦制”的思想认识、现实把握,长期存在极大的局限和不足。而1935年6月,发生在长征路上的这一场关于“西北联邦政府”的争论及此后对于张国焘反党分裂主义错误的批判,把“联邦制”主张及实践聚于焦点,恰好造成了党内检视和反思“联邦制”及民族政策的良好契机。

中国共产党在长征途中,广泛接触各少数民族,全面、深入开展民族问题调查研究,直接、真实、准确地掌握中国民族问题的现状和特点。抗日战争时期,党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紧密结合中国革命和民族问题实际,及积累陕甘宁边区等地解决民族问题的实践经验之后,逐步推动“联邦制”转向“单一制”、“民族自决”转向“民族自治”,坚持强化“建立统一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这一时期,在复杂严峻的革命形势下,党中央居一隅而谋全局,满怀信心地在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道路上逐步探索、不断前进。1938年10月,毛泽东同志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报告中指出,“蒙、回、藏、苗、瑶、夷、番各民族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对国内各民族,给予平等权利,而在自愿原则下互相团结,建立统一的政府”,及“蒙、回、藏、苗、瑶、夷、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于此,毛泽东同志提出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根本原则:国家统一,强调了民族自治权的核心要义:少数民族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的权利,而不再提及民族自决权。这表明,党在对民族自决思想科学扬弃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国家”的原则和“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逐渐成为中国共产党的主导思想,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得到基本确立。随着“民族自决”的扬弃及转向“民族自治”,“联邦制”实际上已失去了理论支撑和现实基础,“单一制”取代“联邦制”已经成为中国革命和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

1949年新中国建立前夕,对于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正式确立国家结构形式及科学解决民族问题,再度成为一个十分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在人民政协筹备期间,党对于实行“联邦制”还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广泛听取意见,进行深入研究,认为我国与苏联国情不同,不宜实行“联邦制”,明确新中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随后,在全国政协第一次会议上,此提议得到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各民族代表的一致拥护,并将这一思想载入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由此正式确立下来。

经过长期探索和实践,中国共产党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理论逻辑和中国社会发展历史逻辑的辩证统一,在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上实现了飞跃,最终彻底摒弃了“民族自决”和“联邦制”,选择了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而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是中国共产党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一个伟大创举。进入新时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一大支柱、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大特色、建设法治中国的一大方略,必须毫不动摇地继续坚持。虽然,随着实践发展,任何一个好制度都需要不断完善。但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随着形势发展,需要完善的可以完善,需要改革的可以改革,但不能在根本立场上动摇。”在任何时候,都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坚定制度自信,稳步行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上。(中共荆州市委党校 刘 靓)

【责任编辑:张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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