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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阳奉阴违,警告处理没商量

2023-05-30 08:33:12 | 来源: 中廉导刊

社区矫正对象黄某某,男,47岁,浙江永康人。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整。缓刑考验期自2023年5月5日起至2023年7月4日止,在永康市司法局西溪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对象黄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于2023年5月6日申请外出至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外出日期为2023年5月10日至2023年5月16日,但黄某某在批准外出至上饶市玉山县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前往请假目的地以外的地方(安徽省安庆市、池州市;江西省婺源县、上饶市广信区)处理个人事务。黄某某在请假外出期间擅自到请假地点以外的地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外出的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在黄某某外出前多次强调,在外出期间不可以前往请假地点以外的区域活动,但黄某某仍未经批准在多个请假区域外的地方长时间活动,属情节较重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于2023年5月23日对其作出了警告一次的处罚决定。

黄某某办理请假后,未能及时前往指定目的地,却抱着侥幸心理,窜至其他地方处理个人事务。事后,他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表示自己会认真对待剩余的一个多月刑期,自觉服从管理,接受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永康市司法局西溪司法所 蒋伟亮)

【责任编辑:兰明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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