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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行刑衔接信息共享机制的优化路径

2025-09-12 14:39:21 | 来源: 湘潭大学法学学部

“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升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环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应“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凸显其在法治建设中的战略地位。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作出不起诉决定40.2万人,其中对被不起诉人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法提出检察意见16.02万人,有效防止“不刑不罚”,强化了法律责任的无缝过渡。自2001年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首次提出“行刑衔接”概念以来,如何系统解决“以罚代刑”“以刑代罚”以及“不刑不罚”等问题,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顺畅衔接,始终是党中央高度重视并持续推动的重要议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需“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衔接”。当前,完善行刑衔接机制不仅依赖于制度层面的规范建设,更亟须通过技术赋能打破数据壁垒。行刑衔接信息平台的建设,使得行刑衔接的信息渠道得以拓宽与畅通,不仅有助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间案件移送、证据转换与程序对接的实质化运作,也为科学界定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提供了数据支持与判断依据。从更深层次看,该机制的完善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有助于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的司法目标,对提升行刑协同效率、增强法律责任分配的体系性与公正性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1、价值平衡:在确保安全基础上寻求技术的自由与发展

在推进执法司法信息共享、破解“信息孤岛”与“数据壁垒”的过程中,必须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统筹兼顾平台技术的自由创新与有序发展。数据共享是实现行刑衔接信息共享机制高效运转的基础条件,而数据安全则是其不可逾越的前提和底线。“共享”与“安全”应当作为并行不悖的核心原则,贯穿于制度设计与技术实现的各个环节,以实现执法司法数据在充分流动中的有效防护。一方面,应加快推进执法司法信息的分类采集、系统汇聚、实时交换与协同应用,从源头上破除部门间数据壁垒。通过平台建设提升数据流转效率,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案件移送、线索识别、证据固定等方面的协同能力,从而全面提升行刑衔接的运作效能与司法公信力。另一方面,必须同步构建严密的数据安全管理与使用机制。严格执行网络安全与保密法律法规,制定并实施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措施,包括采集、共享、使用及销毁等各个环节。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落实数据安全责任制,坚决防范数据被非法获取、篡改或泄露,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与保密性。

在此基础上,致力于构建全面、统一、规范且安全的信息数据共享底座。在全国层面统一数据录入标准与技术规范,提升共享数据质量,拓展数据类型范围,并推进自动分类与识别技术的应用,实现数据高效、标准化接入。同时,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主体全面纳入共享平台体系,推动该平台与“数字政府”“数字检察”等国家信息化战略深度融合,强化系统协同与统筹建设,真正实现案件与线索的互联互通。此外,各部门须严格遵循信息使用权限,加强平台安全防护,完善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施,从管理和技术双重维度筑牢数据安全屏障,为行刑衔接机制的顺畅运行提供可靠保障。

2、模式探索:实现“数字化、一体化、现代化”协同治理

在数字时代背景下,数据、算法与算力已成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技术基础。行刑衔接作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同的关键环节,亟需依托数字治理理念实现系统性建构。行刑衔接平台应全面贯彻“数字化、一体化、现代化”三位一体的治理理念,将其嵌入案件移送、线索识别、证据固定、监督反馈等正向与反向衔接的全流程,从而显著提升法律监督的精准性与效能,优化跨部门协同机制。从根本属性看,行刑衔接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设远非单纯的技术迭代或系统升级,而是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法治协同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要义超越工具层面的“数字赋能”,更强调以数字思维重塑行刑衔接的制度内核与协同逻辑,推动形成“数据驱动、业务协同、制度适配”的新型治理结构。

在这一过程中,“一体化”要求打破行政与刑事司法之间的程序壁垒与信息孤岛,致力实现案件移送标准统一、证据转换规则衔接、结果反馈机制通畅。“现代化”则体现为以智能监管、动态感知和全程追溯为特征的行刑治理新形态。只有将数字化、一体化与现代化有机结合,才能为行刑衔接机制提供高质量制度供给,激活治理体系的核心竞争力,真正赋能行刑协同从分散化、片段化走向系统化、现代化。进一步而言,应通过构建覆盖各衔接主体行为的全域监督数据库,在信息共享平台中深度集成智能线索抓取、风险自动识别与监督任务推送等功能,形成“数据采集—模型分析—线索生成—处置反馈”的闭环监督体系。该体系不仅能够实现对行政执法机关“应移尽移”和司法机关“应收尽收”情况的动态监测,还可就线索移送质量、退回补充调查等重点环节开展实时预警与效能评估,从而大幅提升行刑衔接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3、实现路径:以数字检察为核心的“业务主导+技术支撑”协同治理机制

传统行刑衔接机制因受制于线索来源有限、监督能力不足及制度构建不完善等因素,难以深入触及协同治理中的结构性矛盾,无法充分回应数字时代“共治善治”的治理需求。行刑衔接信息平台的建设,超越单一业务场景的局限,深度融合大数据技术,实现从线索发现、证据整合到监督反馈的全流程数字化重构。检察机关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主动运用数据比对、碰撞与挖掘等关键技术,立足于法律监督职能,推动行刑衔接业务在理念与机制层面的双重革新。

将数字检察与行刑衔接信息共享及检察监督模式改革相结合,是提升行刑协同质效的关键路径。具体而言,可通过将“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与行刑衔接信息共享平台进行系统整合,利用大数据筛查技术主动发现案件线索与证据材料,显著提升行刑案件的信息匹配度与反向衔接效率,从而有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数字检察的底层逻辑在于通过技术赋能实现检察机关的能动履职,突破传统法律监督的浅层化与片段化困境。在行刑衔接语境下,数字检察不仅强化了检察机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间的协调枢纽功能,也凸显了其在促进一体化协同治理中的核心地位。相较于传统模式,数字检察驱动下的行刑衔接在治理目标的实现上更具科学性、效率性与全面性,体现出更深层次的制度优化与更广范围的机制覆盖。操作层面,依托数据归集与碰撞生成批量类案线索,借助数字空间突破传统办案的时空限制,为行刑衔接提供可复制的类案处理经验,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类案治理”的跨越。

司法改革创新的步伐从未停止,行刑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设正是顺应数字时代治理需求与社会发展规律的必然产物。依托大数据技术在信息共享全流程中的充分应用,有效牵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现质量、效率与动力的三重变革,进而推动行刑衔接机制朝着结构多样化、程序精细化、运行规范化的方向稳步演进。(幸珂岚 湘潭大学法学学部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湘潭市2025年度法学专项课题: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街接机制研究(2025FX04)阶段性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唐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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