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调解工作 创新“枫桥经验”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着新的压力和挑战。需要我们始终坚持“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枫桥经验”基本精神不动摇,通过健全组织、夯实基础、完善机制、创新方法、规范管理等方法和途径,不断改革和发展人民调解工作,提高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水平,使人民调解工作真正成为新形势下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更加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
创建“部门协同,镇村联动”工作机制,努力形成人民调解工作党政齐抓共管新格局。根据政法、司法、调解工作目标统一、性质相近、职能互补的特点,政法办、司法所、调解办合三为一,建立“综合工作中心”,实行统一牌子,统一力量,统一办公,统一运作,承担原政法办、司法所、调解办三家职能。通过分级调处、指令调处、直接调处、领导包案调处等方式,积极处理各种出现的不稳定因素。
坚持“抓先抓早”工作方法,不断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思路。万事解决的关键在“早”,调解作为解决人民难题的一项重要工作,关键更在于“早”,要先于矛盾激化而落实有效措施,才能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按照“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工作要求,对可能发生和已经发生的矛盾纠纷,立足于抓早抓小,健全和完善矛盾纠纷信息预警体系,开展民情调研,从而找准工作重点,制定针对性预案。善于倾听群众意见,开展法制宣传,及时出台合理的配套政策,理顺了党和群众、企业和农民之间的关系,基地建设进展顺利。主动靠前工作,做到能解决的当场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千方百计做好说明劝解工作,妥善控制、及时处理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社会矛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决不回避矛盾,迎难而上,各负其责,突出“快”字,注重“细”字。真正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
实践“四环指导法”,不断强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一是“诉前”环节普遍指导。建立法律指导员工作制度,请法官结合典型案例对人民调解员进行指导,讲解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使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法庭之间建立起稳定的联系。二是“诉时”环节跟踪指导。建立纠纷告诉引导制度,对一些家庭邻里纠纷、损害赔偿以及群体性事件等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及时妥善的引导,向其讲明人民调解的优点、调解协议的效力,以及诉讼的风险,妥善引导他们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三是“诉中”环节个别指导。建立特邀人民调解员参加民事案件的陪审、旁听制度。对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却没有得到解决的民间纠纷,审判时邀请相关调解员参加旁听,提高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和调解技巧。四是“诉后”环节案例指导。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审理结果反馈制度,针对人民调解未果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以及调解达成协议后诉至法院的案件,对人民调解组织进行具体的案例指导。(韩露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