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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

2023-03-01 14:51:57 | 来源: 中廉导刊

《史记·货殖列传》言:“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荀子·礼论》也曾载:“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之一字,基层工作者最能体会。作为直面百姓需求第一线,小到邻里纠纷鸡毛蒜皮之争吵,大到水火不容于法不合之矛盾,随时可遇但往往不能随手解决。或争、或议、或访、或讼,或为一时之气,或为切身之利,矛盾乍起亦将一波三折“经久不息”。作为解决问题最终途径——司法诉讼,精确的程序正义在传统印象里却往往靡时费力,遥若触之不及。孔子在《论语·颜渊》曾言:“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讼”作为儒家治国理政思想传承千年,又经历朝历代层级加固,根植于民族社会,却又渐渐衍生出畏讼、厌讼、贱讼心理,与“无讼”之本质背道而驰。“无讼”本质应是司法公正,应是道德教化,应是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无讼”当以法为基,筑就“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般不动磐石。“无讼”非息讼、罢讼,当以正义法律为基,执行公正裁决,维护最终公平正义。如崔述在《无闻集·讼论》中所言:“然则圣人所谓‘使无讼’者,乃曲者自知其曲,而不敢与直者讼,非直者以讼为耻,而不敢与曲者讼也。若不论其有情无情,而盖以讼为罪,不使之得尽其辞,曰吾欲以德化民,是大乱之道也。”“无讼”势必要打破畏讼、厌讼、贱讼心理。以己为鉴,生活中接触法律、学习法律的机会不多,工作之后才慢慢学习各种法律法规制度,可见法律之于村民而言相对陌生,诉讼流程亦非明晰,不知法懂法又如何谈更好地守法以及维护自身权益呢?“无讼”之路必定要以法为基,加强法律普及,提供法律援助,持之以恒为讼准备,筑就“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般不动磐石,牢牢守住法律公平公正生命线。

“无讼”当以德为辅,蕴藏“沾衣欲湿杏花雨,吹面不寒杨柳风”般润物无声。儒家思想传承千年,道德二字早已厚植民族血液。什么是“仁”?孔子曾言:“居处恭,执事敬,与人忠。”曾子亦曾提到:“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礼乐教化贯穿了中华民族的发展史,而基于血缘关系形成的传统村落恰是最优质的土壤。作为熟人社会,乡里乡亲产生矛盾,古有士绅、长者、族长、乡保为主的纠纷调解体系,依靠道德、亲缘、情理和部分长老权力调解解决纠纷;今有党员干部、司法人员等组织形成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体系,情理法并重,以柔性的情感化解尖锐的矛盾。在法治基础上,辅之以道德教化,同时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如春风化雨滋润精神文明,构建强有力的多元调解体系,吸收民间调解力量,充分利用乡土村落的血缘地缘关系,兼顾情理道德,化纠纷于无形。“无讼”之路借道德之力,化万民之心,蕴藏“沾衣欲湿杏花雨,吹面不寒杨柳风”般润物无声,实现法治和德治刚柔并济珠联璧合。

归根结蒂,“无讼”建设必要正视讼。崔述在《无闻集·讼论》中指出:“自有生民以来莫不有讼。讼也者,事势之所必趋,人情之所断不能免者也,故传曰饮食必有讼。”可见讼乃正常现象,民众不必避讳,司法人员更不能心生侥幸,不可以“无讼”自居。无论是打造“无讼”社区还是“无讼”乡村,均是给予司法最大的尊重,其目的终究是最终的矛盾化解和社会稳定。面对基层纷繁复杂的矛盾纠纷,愿“无讼”但不可“无讼”,要坚持以法为基,以德为辅,法治和德治相互补充相辅相成,不断完善基层治理体系,实现乡镇长治久安,稳定发展。(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越王峥村选调生 李明哲)

【责任编辑:兰明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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